一是明確征收主體。從今年3月1日起,將污水處理費由原來專戶管理轉為預算管理,由代征單位直接解繳財政專戶管理轉為政府性基金管理,并明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污水處理費執收主體,水務集團等供水單位為代征主體,雙方以契約形式確定各自權利和義務。
二是合理調整污水處理收支標準。啟動調價程序,倒排時間表,確定在2016年年底將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達到國家最低收費水平。同時,精細測算污水處理成本,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核定污水處理支出,既降低支出,又提高污水處理服務水平。
三是加大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。全面清理自備水源排污單位,對應征未征污水處理費的,由水務主管部門及時催繳,一并加大其以后排污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。
四是清理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。對原有已確定污水處理費的減免情況進行全面清理,包括減免對象、減免時間、減免標準、減免事由和減免審批機關等內容,重新核定減免事項的合理合法性,進一步規范減免行政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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